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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1-01-19 09:45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简称纪委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纪委会的召开

(一)纪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决定召开并主持,当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纪委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开会。讨论决定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报告等执纪审查工作,以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事项,均应予以回避。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三)纪委会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

(四)召开纪委会,应由纪检监察室事先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与会纪委委员,并做好会议的材料准备工作。

二、纪委会的内容

(一)学习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三)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

(四)讨论决定纪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讨论决定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报告等执纪审查工作,以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

(六)纪委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纪委书记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有关拟提交纪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应在会议前呈送纪委书记审定。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问题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表决时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

(三)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不宜于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四、讨论与表决

(一)讨论议题时,先由有关人员对议题作必要说明。委员和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积极表态。

(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表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以应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形成决议,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决议的执行检查

(一)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纪检监察室组织落实。

(二)纪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决定时,必须经纪委会复议同意。

(三)纪委会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会议记录由纪检监察室专人保管,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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